第一条:学生证和学生胸卡是我院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和标志,只限本人在校学习期间使用,必须注意爱护、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送人或抵押。
第二条: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由学生工作处安排新生学生证和学生胸卡的办理工作。
第三条: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学生证由各系统一组织填写。学生证需用碳素或蓝黑色钢笔填写,填写内容要求真实、规范。学生证填写完毕,需加盖学校钢印、学生注册章后方可生效。
第四条:家庭居住地与学校不在同一城市的学生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学生往返票办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办理学生火车票优惠卡。经学生申请,在学生证上准确填写乘车区间,各系审查后交学生工作处审核,加盖学校公章,粘贴火车票优惠卡后,方能有效。如因家庭地址变动需更改时,须凭家长所在地户籍部门的证明,到学生工作处办理更改事宜,学生本人不得擅自涂改。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证由各系收齐、审核,由学生工作处授权各系(部)加盖注册章,作为学生报到注册的凭证。经注册后的学生证方可正常使用。
第六条:学生证如有遗失、损坏,学生本人须立即提出补办申请,填写“学生证补办申请表”,经班主任核实,所在系批准,由系学生科报学生工作处办理补办事宜。
学生胸卡如有遗失和损坏,学生本人须立即提出申请补办,填写“学生胸卡补办申请表”,经班主任核实,到所在系学生科补办。
学生证、学生胸卡因损坏而提出补办申请的,需将损坏的学生证、学生胸卡与申请表一并上交。
补办学生证、学生胸卡,需缴纳成本费。
各系在补办学生胸卡的过程中,可先为学生办理临时胸卡,临时胸卡要求信息填写完整、规范,有学生本人照片并加盖公章,注明使用时间范围(原则上不超过两周)。在发放补办的学生胸卡时,应收回临时胸卡。
第七条:学生证、学生胸卡在补办后又找到的,应将找到的学生证、学生胸卡交回所在系学生科注销,一个学生不得同时持有两个学生证或学生胸卡。
第八条:在校园内,除特殊情况外,学生必须佩戴胸卡,为此制定如下规定:
1.胸卡应佩戴在左胸口袋位置或悬挂于胸前。
2.进出校门、宿舍区时要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
3.胸卡发生污损,影响完整、清晰、美观时,应及时更换新卡。
第九条:因毕业、退学、转学、开除学籍、下厂实习,学生证和学生胸卡由系学生科收回,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学生证、学生胸卡如确因遗失不能交回者,本人须写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班主任核实,所在系审核批准后,可不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