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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技师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2019-02-12   浏览:

根据国发[1981]52号文及苏人通[1998]130号《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病假待遇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江苏省徐州技师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基本要求

1.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全体教职工要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教师要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按时上下课,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并按时参加规定的集体活动。实行坐班工作制的各类人员,应按时上下班,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或延误本职工作任务。

2.学校各单位(部门)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凡因事、病、婚、丧、生育等原因,不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工作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条 请假类别、期限及待遇

(一)事假

因学校教职工有寒暑假制度,一般不再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

凡当月一般性事假连续2天,累计4天(含4天,不包括婚假和丧假)者,扣发其当月月度绩效奖的1/3;当月事假在4天(不含4天)以上20天(不含20天)以下者,扣发当月月度绩效奖的2/3;当月事假在20天(含20天)以上者,扣发当月月度绩效奖的全部;全年累计事假在30天(含30天)以上者,扣发年度考核奖的1/2。

(二)病假

1.职工因患疾病需要请假的,应出具合同医院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批准,可根据病情轻重和医院证明给予适当的假期治疗、休养。经批准后的病假期间工资及其他待遇,作如下规定:凡当月病假在10天(含10天)以上20天(不含20天)以下者,扣发当月月度绩效奖的1/3;当月病假在20天(含20天)以上者扣发当月月度绩效奖的2/3;全年累计病假在40天(含40天)以上者,扣发年度考核奖的1/2。

教学人员在不影响教学任务完成的情况下,不扣发绩效工资,否则按以上标准扣发基础课时量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2.患病休息恢复工作时,需有医生证明才能上班。上班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继续休养的,则应把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职工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三)探亲假

1.凡工作年限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与父母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见习期人员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见习期满后,上半年满的从下半年可以享受探亲假;下半年满的从下一年度起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3.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内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

4.我校教职工原则上必须利用寒暑假期间探亲。若因特殊原因和工作需要在学期内探亲的,须经单位(部门)领导及主管校领导同意,在规定时间内严格执行。

5.探亲假期

(1)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三十天(路程根据实际另算,下同)。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二十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二十天

6.职工在寒暑假期间探亲的,照发工资、奖金;因特殊原因在学期内探亲的、按事假处理。

7.教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中职岗津贴三项之和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可享受百分之百报销。具体报销内容由财务部门按上级文件统一执行。

(四)婚丧假

1.职工结婚,按上级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三天法定婚假。符合晚婚的可享受十五天假期。

2.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及子女)死亡时,可给予一至三天丧假,路途根据实际另算。

3.经批准在规定假期内的工资、津贴照发,超假按事假对待。途中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

1.女职工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剖腹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符合晚育年龄的除享受九十天法定假外,增加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奖励保健假三十天。

2.家中无人护理孩子,要求请婴儿护理假,所在单位(部门)工作又允许的,可延长护理假。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3.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院证明给予三十天的产假;三至七个月以内引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给予九十天的产假。

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部门)可根据工作情况,在上午、下午各给予一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也可合并为一次使用。

5.产假、护理假期间待遇

男方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女方产假期间月度绩效奖减半发放,其中教学人员按基础课时量的标准计发;年度考核奖按产假实际发生的月数予以扣发。

第三条 各类假期的请假手续及审批权

教职工请假需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由本人提出申请(一天以内的实行口头请假),附书面理由说明,并注明请假期限(病假应附医院证明),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1.事假在三天以内的由单位(部门)领导批准,超过三天以上的由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

2.病假在三天以内的,由单位(部门)领导批准;超过三天以上的,须凭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书、病假证明,向所在单位(部门)请假,由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除不治之症外,需定期(二十天)向单位(部门)和人事处交病休证明方可继续休养,否则按事假处理。本单位(部门)领导有责任督促其按时办理。

3.产假、护理假在正常时间内的,可由计生办开出证明,交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字后报人事处备案。如女职工需申请护理假的,应提前半个月提出申请,单位(部门)领导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4.中层干部请假由校党政主要领导审核批准。

5.凡未履行请假或续假手续,即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假不归者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工资及院内津贴停发。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上班超过15天,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第四条 销假手续

教职工返校后,必须及时亲自到人事处按请销假程序进行销假,并按时上班。否则,以无故超假处理。

第五条 劳动纪律管理

1.各单位(部门)要加强教职工劳动纪律教育,严格执行劳动纪律规定,认真做好考勤工作,认真履行请销假制度。

2.凡实行坐班工作制的各类人员,主要考查出勤情况;教师主要考查平时上课、参加各级组织召开的会议和政治学习、教研活动等出勤情况。全体教职工应遵守学校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坚持正常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对偶有迟到早退现象的职工,单位(部门)负责人要对其提出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要通报批评或在年终考核时降低其考核等次。

3.各单位(部门)须确定一名考勤员,具体负责本单位(部门)教职工的考勤登记工作。每月底将记载本月本单位(部门)教职工的出勤情况的考勤表交单位(部门)领导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后,于次月五日前将汇总后的考勤表交人事部。

4.各单位(部门)要严肃认真地对待考勤工作,考勤员和主管领导要如实进行考勤登记和审核。各单位(部门)领导不得擅自越权批假,不得在考勤中隐瞒真实情况。如发现越权批假和考勤虚假情况,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 后勤、校产及经营承包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制定本单位的职工休假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文件执行;我校以前发文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