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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技师学院干部离任审计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2019-02-01   浏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院干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干部的管理、考核和监督,正确评价干部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和目标责任履行情况及工作业绩,建设一支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干部队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各系部、处室党政主持工作的处级领导干部;负责本单位财经工作的其它处级领导干部;以及学院党、政班子认为需要审计的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干部在离任时,均应接受对其任期内经济责任和目标责任的离任审计。离任包括:任职期满、轮岗、免职、撤职、辞职、退居二线、退休。

 第四条对干部的离任审计,学院坚持“逢离必审,先审后离”的原则,主要从经济责任、目标责任和工作实绩方面检查干部的工作。离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该同志工作业绩和实施奖惩、任免职务或者聘用的重要依据,并进入干部档案。

 第五条干部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期限,任职时间5年以下的(含5年),以实际任职时间为限;任职超过5年的,以近5年为限;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六条干部离任审计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纪检监察部门组建审计组,审计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审计法规等对离任干部进行审计检查。审计组一般由纪检监察人员和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

第七条审计人员要严守审计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保持严谨、负责的态度,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干部离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国家和学院财经法规、文件、制度的贯彻与执行情况,有无违法、违纪、违规与违反制度的情况;

(二)部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执行是否有效;

(三)部门财务收支的预算、计划、分配与决算的执行情况,有无未纳入预算或超预算和不按计划执行的情况;

(四)各项资金的收入与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情况,各项收入是否纳入学院财务统一核算,有无隐匿、截留、虚列支出、弄虚作假,私设“小金库”行为;

(五)国有资产的购置、管理使用、保值增值与安全完整情况,购置审批程序是否按学院规定执行,有无重复购置、闲置浪费、资产流失或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

(六)经济决策与对内对外投资项目(院领导层面?)及经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合同签订与执行效果情况,投资项目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严格的审批程序,有无重大失误等情况;

(七)本部门各类资产(第五条已说过国有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情况,各类资产、成本费用、利润分配的核算是否真实合法,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等问题;

(八)各项收费的标准(院领导层面?)及分配发放的合规性与真实性情况,有无乱收费、截留私分、滥发钱物、不公开透明等不合规问题;

(九)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是否做到了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十)本部门经济任务及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规定的经济任务与目标是否及时足额地完成和上缴;

(十一)本人勤政理财与廉洁自律情况,是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有无违纪、违规事项和不廉洁等问题;

(十二)学院领导和委托部门需要的其他审计内容。

第九条离任和接任的干部办理交接手续的情况,交接的相关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第三章审计的主要程序

第十条干部离任审计,由学院组宣处提出拟审离任干部名单,报主管组织工作院领导批准;由纪检监察部门列入审计计划,并报主管审计工作院领导批准;需要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一条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离任后进行审计或暂缓审计的,由组宣处提出具体意见,报经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所有干部离任审计,均由院长委托,学院组宣处送达离任审计委托书,委托纪检监察部门实施审计。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部门接到审计委托书后,应根据被审计干部和所在单位的情况,确定审计组。审计组应进行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由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

第十四条审计组起草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由主管审计工作院领导签批。审计组于审计实施3日前,向被审计干部和所在单位以及相关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及自查述职提纲。

第十五条审计通知书和自查述职提纲送达后,被审计干部和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在3日内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审计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干部、群众见面会、座谈会,并进行个别谈话等,广泛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第十七条被审计的干部及所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要做出书面承诺。对抵制、拖延、阻挠和拒绝提供审计所需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责任人,审计组根据其情节,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审计组在收到上述材料,并听取被审计干部自查述职报告和干部、群众意见后实施审计,形成书面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征求意见书由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九条审计报告应真实反映被审计干部在财经管理工作中的业绩、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并提出审计评价和审计建议。

第二十条审计报告(附征求意见书)送被审计干部或所在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干部或所在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10日内应将其意见或无意见等用书面形式返回审计组。超过10日,没有书面形式返回的,视为无意见,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其逾期行为给予组织或行政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干部和所在单位如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可按规定程序向主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提出复审,最终以主管审计工作院领导签批的复审意见为准。

第二十二条审计报告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留审计处存档,同时抄送主管审计的院领导、被审计干部及所在单位主管院领导、组织部、被审计干部及所在部门;需要的可抄送财务处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干部和所在部门及相关部门,对审计报告所提出的问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整改,落实审计建议和审计决定。

第二十四条经审计发现被审计干部及所在部门有违反国家法纪和学院规定的,可另作专项处理。对被审计干部应承担的经济、行政责任,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情节或性质严重的,由学院有关部门移交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委托书等资料由审计组整理;纪检监察部门存档,保管三年后移交校档案馆存档。抄送给组宣处的审计报告应按有关规定进入干部管理档案。

第四章 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

第二十六条纪检监察部门在结束审计检查阶段工作后,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离任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离任干部任期目标任务的执行情况;对审计事项的评价;离任干部任期内发生的应由其依法承担责任的主要经济问题;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离任干部的审计评价以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的离任干部意见,离任干部接到审计报告次日内要签署书面意见,并将审计报告返还纪检监察部门。否则,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离任干部对纪检监察部门所作出的审计决定和处理意见有不同看法,要求复议的,可在收到审计报告之后3日内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第三十条离任干部提出复议申请,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认为必要时(如何鉴定有无必要),可以对其报告进行抽查或复审(复审是否需要分院院领导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发现被审计离任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1.提供的资料不全,应责令其限期补齐,并暂停审计;

2.对应由离任干部承担的一般经济责任,审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3.被审计的离任干部,有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第三十二条在审计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人员应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抵制、拖延、阻挠和拒绝审计以及打击报复。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归组宣处。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中共江苏省徐州技师学院委员会

201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