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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技师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2018-06-22   浏览:

江苏省徐州技师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XJSC-6.3.0-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院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我院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资条件。为了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参照教育部教高[2000]9号文《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的教学、科研、实训仪器设备,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即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实行院、系二级管理,院级管理由设备处负责,系级管理必须在系主任领导下,指派专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学校具体实际出发,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充分利用,防止盲购、积压、损毁、丢失等事故发生,管理和使用人员必须爱护仪器设备,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充分重视。应选派政治思想好、工作负责、并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要在业务进修、技术考核及晋级等方面关心他们,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对于在管理工作业绩显著,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乃至严重失职者应予以批评、赔偿损失或行政处分。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颁发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共十六类)进行分类。

全院涉及的固定资产共分下列十二大类:

01房屋及构筑物、02土地及植物、03仪器仪表、04机电设备、05电子设备、08文体设备、11图书、12工具、量具和器皿、13家具、14行政办公设备、15被服装具。

第六条 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标准的划分如下:

1、凡单价在800元以上且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等,均为我院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凡单价在50 - 800元之间且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等,均为我院低值耐用品资产;单价在50元以下或耐用期在一年以下的物资为材料易耗品类。

2、下列几类固定资产管理起点的划分将另作规定:

01房屋及构筑物;02土地及植物;11图书;13家具;15被服装具。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七条 共4款。

1、各系购置仪器设备,要根据本系实训中心、实验室建设规划,教学实训内容和科研任务等方面的需要,结合学校财力的可能,分轻重缓急制定年度购置计划,力求把仪器设备经费用在最需要的地方。年度计划应在上年度9月底以前申报。在当年第一季度学校经费指标下达后再作一次全面的调整。

2、计划外临时申购的仪器设备,应按步骤填写仪器设备申购单,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根据经费可能性进行购置。

3、行政部门申请购置仪器设备,按照学院采购程序进行购置。

4、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批量购置的仪器设备计划提出申请前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年度购置计划,应由系主任按照保证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经费与物资情况组织本部门有关人员制订计划并审核后提出申请。计划交设备处汇总平衡后报主管院长审批,批准后由归口部门按计划执行。

第九条 自制仪器设备(包括请外单位加工制造或改制),必须由各系填报自制仪器设备申请单,并对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合理性进行论证,经设备处复核同意、由主管院长批准后,进行试制,试制结束,经技术鉴定合格,予以验收入帐,作为学院固定资产纳入正常管理。

第四章采购与验收管理

第十条  各系申购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由设备处统一采购。如果由于技术上的特殊原因,可在征得设备处同意后,自行购买,但必须会同设备处一起验收。

第十一条 采购人员根据已批准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或仪器设备申购单,分别轻重缓急,按照学院采购监管工作的要求进行招标、邀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直购。申购单位必须将品名、规格、数量、型号、用途、制造厂家、可代用或通用的仪器设备名称规格等填写清楚,以免误购造成损失。

第十二条 采购人员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国家政策法令、财经纪律和市场管理规定,廉洁奉公,力争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第十三条 凡新增添的教学、科研、实训仪器设备(包括自制、调入、捐赠),都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入帐、制卡,然后发给申购单位使用。

第十四条 验收的基本要求是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与订购单相符,质量性能指标合格,零配件、说明书及其他技术资料齐全。如果发现破损短缺、性能指标达不到说明书要求等情况,应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退、换或办理赔偿、补偿手续。

第五章技术管理

第十五条 做好仪器设备技术管理的目的就是要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十六条 各系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制订操作规程,健全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我院具体情况,设备处重点抓好十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为此,各系领导、管理人员及使用人员,必须提高认识,加强对这些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和信息资料的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贵重仪器设备,必须选派工作负责,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和实训指导人员操作和管理。对上机操作人员,必须分情况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贵重仪器设备应做到定期检测和检修,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并做好维护、维修记录。仪器设备一般不得自行拆改,如确需拆改,需经设备处同意并备案。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拆改,必须经设备处同意后报主管院长批准。拆改完成后要由设备处会同专业人员验收。

第六章经济管理

第二十条 在做好技术管理同时,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经济管理,提高设备的使用率,使仪器设备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一条 凡属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都要建立账卡,除财务处、设备处分别设立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外,各系必须设立设备分明细账目。每一件固定资产都要制定固定资产登记卡,一式两份,一份存设备处,一份随仪器设备存系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登记卡,必须将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单位、金额、附件、制造厂商、经费来源等填写清楚。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和设备处的固定资产账每半年至少核对一次,要求账账相符。设备处、系(实验室、实训中心)两级对账核查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要求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 要加强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协作共用的管理。在保证正常教学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技术服务工作,并制订合理的收费标准(包括收取必要的折旧费等)。

第二十四条 要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和不及时验收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并及时做好这些仪器设备的调拨使用工作。

第二十五条 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维修费用过高等无修理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仪器设备调拨、转移、报废管理办法》办理。

第七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领导和设备管理员人员都要树立“宁可用坏,不可放坏”的使用原则。所有仪器设备都是为了使用而存在,在保证教学科研的前提下,开发利用、盘活资产、发挥效益是管理人员的重要职责。

第二十七条为了发挥仪器设备的最大效益,各系要加强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要管而不死,有利使用;要用而不乱,有利综合效益的提高。本着这种原则制定仪器设备使用、保管、维护细则,有的专人使用管理,有的专人管理大家使用,贵重仪器设备要制定操作规程,并要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实训、实验指导人员要加强对学生的指导,教育学生养成爱惜设备的良好习惯,形成自觉执行设备操作规程的意识。操作规程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单独操作设备,对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人员,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仪器设备。

第二十九条各使用单位必须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使用前应对仪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使用后应及时清理、校验、治理和复原等维护工作,确保应有的性能和精度,使仪器设备的完好状态始终保持在控制状态。

第三十条各使用单位每学年应清点一次闲置设备,多年不用的要报设备处,以便做好设备调剂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关于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与管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管理,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管理,仪器设备报废及多余物资的处理,器材遗失损坏赔偿的处理等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或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院长批准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