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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技师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作者:   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2018-06-02   浏览:

                                XJSC-6.3.0-10

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1.由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丢失,应予赔偿。

(1)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的;

(3)未掌握操作技术或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的;

(4)教师、实验人员不负责任指导错误,保管人员工作失职的;

(5)不遵守规章制度、粗心大意,操作不慎的;

(6)未经领导批准而外借私用造成损坏、丢失的。

2.由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的损坏,经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长期使用,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坏;

(2)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3)经批准,试用稀有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虽然采取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3.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的价值酌情减免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却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而初次造成损坏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且损失不大的;

(3) 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错较好的。

4.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当事人应作自我检查,按规定赔偿,通过批评教育,提高认识,吸取教训。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又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或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未经学院设备处批准,擅自出借仪器设备的,除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外,每年按仪器设备原值的10%赔偿损失。凡经学院同意的,每年按有关规定收取折旧费上缴学院。

二、处理、赔偿办法及程序

 1.仪器设备(万元以下)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部门设备管理员,由所在部门迅速查明原因,由部门按责任大小进行赔偿处理。

 2.仪器设备(万元以上)出现故障或损坏时,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部门设备管理员,部门设备管理员向部门负责人及院设备处汇报,由设备处会同部门负责人查明原因,按责任大小进行赔偿处理。

 3.如发生仪器设备丢失及重大失窃事故,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设备处及保卫处,由保卫处组织专案调查,由保卫处按责任大小进行处理;事故发生两周内不报的,视为隐瞒,要酌情加重处罚。

 4.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原则上按直接损失部分赔偿,但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部分部件,使仪器设备完全报废时,应按整体损失赔偿。

5.仪器设备赔偿的费用全部上交学院财务,任何单位不准截留。

6.丢失损坏赔偿规定:

(1)丢失单价为800元以下(含800元)的按原价的20%赔偿;

(2)丢失单价为8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按原价10%赔偿;

(3)丢失单价为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除按①和②两项赔偿外,超过1万元部分按原价5%赔偿;

(4)摄像机、计算机、照相机、录音机、录音笔、扫描仪等家用电器私用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5)损坏的仪器设备,可以修复的,按损坏的部分计算赔偿费。修理后,性能和精度下降者,应酌情增加赔偿费。

(6)事故责任者为二人以上时,应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

 7.对事故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应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对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后果严重的或态度恶劣,还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在受处分期间,事故责任者的晋级、提薪等,按国家和院人事处有关奖惩规定办理。

 本办法自院长批准发布之日起生效。